一、业务范围
移动式压力容器(汽车罐车,含低温、罐式集装箱)定期检验及委托检验、常压罐车检验、危化品罐体生产许可证相关检验、应急救援培训、安全评价、事故调查分析等技术服务。
二、办事流程
1、报检
使用单位应当于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,预约检验时间,明确检验前准备工作的 要求,并按时将车送检。我院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,应当及时安排进行检验。
汽车罐车走行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。
2、检验前期准备
汽车罐车前往镇海检验基地检验前,需做好内部清洗工作(必须将罐体内部的介质排除干净、置换、消毒、中和),按TSG R7001-2013 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》第二章的要求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,并携带全套出厂资料原件(产品质量证明书、设计图纸、监检证书、安全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)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、历次检验报告等资料和压力表需检定合格。
3、定期检验周期
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;首次全面检验应当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,下次全面检验周期,由检验机构根据汽车罐车的安全状况等级,按照表1全面检验周期要求确定。
表1 汽车罐车全面检验周期
4、定期检验的内容
汽车罐车定期检验的内容与要求按照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》进行。
5、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
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:
①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汽车罐车,由使用单位提出风险分析报告,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征得上次进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,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,可以延期检验,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;
② 对于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汽车罐车,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。
6、检验收费及报告领取
①罐体检验费按缴费通知单缴纳检验费。
②全部项目检验完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,使用单位凭相关缴费证明领取罐体定期检验报告。
7、办理期限
对满足条件罐车,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,检验并完成整改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检验报告。
三、表格下载
浙里检报检流程如下:
四、联系电话
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 移动容器安全事业部(罐车检验所)
联 系 人:谢旭梦
业务电话:0573-80772517
海宁基地业务电话:0573-80772517
海宁基地业务办事大厅窗口电话:0573-80772588
常压罐车业务电话:0573-80772557
地 址: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凤凰路77号
镇海基地业务电话:0574-86315986
地址: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临海路388号(镇海石化物流停车场内)
衢州基地业务电话:15325401817
地址:浙江省衢州市巨化厂二北路11号工业新城车辆服务中心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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