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动式压力容器

  • 日期:2021-05-28
  • 来源:浙江特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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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业务范围
  移动式压力容器(汽车罐车,含低温、罐式集装箱)定期检验及委托检验、常压罐车检验、危化品罐体生产许可证相关检验、应急救援培训、安全评价、事故调查分析等技术服务。

二、办事流程
  1、报检
  使用单位应当于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,预约检验时间,明确检验前准备工作的 要求,并按时将车送检。我院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,应当及时安排进行检验。
汽车罐车走行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。
  2、检验前期准备
  汽车罐车前往镇海检验基地检验前,需做好内部清洗工作(必须将罐体内部的介质排除干净、置换、消毒、中和),按TSG R7001-2013 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》第二章的要求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,并携带全套出厂资料原件(产品质量证明书、设计图纸、监检证书、安全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)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、历次检验报告等资料和压力表需检定合格。
  3、定期检验周期
 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;首次全面检验应当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,下次全面检验周期,由检验机构根据汽车罐车的安全状况等级,按照表1全面检验周期要求确定。

表1 汽车罐车全面检验周期 

  4、定期检验的内容
  汽车罐车定期检验的内容与要求按照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》进行。

  5、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
  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:
  ①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汽车罐车,由使用单位提出风险分析报告,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征得上次进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,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,可以延期检验,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;
  ② 对于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汽车罐车,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。
  6、检验收费及报告领取
  ①罐体检验费按缴费通知单缴纳检验费。
  ②全部项目检验完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,使用单位凭相关缴费证明领取罐体定期检验报告。
  7、办理期限
  对满足条件罐车,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,检验并完成整改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检验报告。

三、表格下载

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申请表

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体检验申请表

 

浙里检报检流程如下:

 

四、联系电话
  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    移动容器安全事业部(罐车检验所)
  联 系 人:谢旭梦
  业务电话:0573-80772517 
  海宁基地业务电话:0573-80772517
  海宁基地业务办事大厅窗口电话:0573-80772588
  常压罐车业务电话:0573-80772557
  地   址: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凤凰路77号
  镇海基地业务电话:0574-86315986
  地址: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临海路388号(镇海石化物流停车场内)
  衢州基地业务电话:15325401817
  地址:浙江省衢州市巨化厂二北路11号工业新城车辆服务中心内